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系党员发展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支部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重点做好在我系学生和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各党支部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各党支部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第七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还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调整班级)时,调出单位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28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和学生声请人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前,要经过我系团组织的“推优”。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发展为预备党员前,各党支部要配合院党委组织部门和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入党培训教材》和学院编写的专门材料,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经短期培训结业的发展对象,由学院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有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等级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我系党总支同意,上报院党办审查合格后,领取《入党志愿书》。 我系党总支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再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我系党总支在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回报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本人的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应向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培养过程、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表现等情况。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由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的,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党支部要将新发展党员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7天。公示内容包括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务等基本情况和党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
反映、举报公示对象的问题,反映和举报人应直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地址。对没有举报和经核实举报不实的发展对象,可及时报我系党总支审批;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
第十九条 党总支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第二十条 我系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批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党总支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我系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班级)时,调出党支部要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部门党组织。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我系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下达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审批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由党支部汇总后转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支部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工作。支委会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半年抽查一次,平时进行不定期检查。必要时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重视对组织委员的业务培养,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中共体育新闻与管理系总支委员会
2009年4月10日